政府部分條件需人工確認
花蓮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截止 2015-04-08
本筆部分申請條件無法自動結構化判讀,下方資格僅供初步參考,請務必對照「申請辦法原文」與官方公告。
資格與條件
- 適用年級
- 大學部
- 適用學院
- 不限
- 適用系所
- 不限
- 身分別
- 本國生
- 經濟身分
- 低收、中低收、清寒(含以上等級)
- 特殊身分
- 限 家庭變故/急難
- 戶籍/區域
- 限設籍 花蓮縣(原文: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者)
- 成績門檻
- 學業成績需達 80 分(百分制)
- 操行要求
- 操行成績需達 80 分
- 兼領規定
- 不可兼領其他獎學金
- 金額
- 每名5,000元
- 名額
- 全國50名
- 應繳文件
- 1.申請書乙份 2.在學證明(須至註冊組申請) 3.成績單(1年級生繳送上學期成績單) 4.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Ex:經導師出具之清寒證明書)
- 其他條件
- 不含研究生、進修推廣部學生、公費生;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未享公費及領有其他獎學金者;家庭長期困頓或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經導師出具證明者;無懲處記錄
申請辦法原文
系所條件:不限 身份條件(家庭狀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遭變故 身份限制:不含研究生,進修推廣,公費生 其他條件:未享公費及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區域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者 應繳文件:1.申請書乙份 2.在學證明(須至註冊組申請) 3.成績單(1年級生繳送上學期成績單) 4.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Ex:經導師出具之清寒證明書) 注意事項:*家庭長期困頓或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無懲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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